锐奇股份(300126) -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锐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锐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锐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及临 时报告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的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章程》和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 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制度的要求, 对公 司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内幕信息知情 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 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 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 方式。 第四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部门规定依据的外部单位要求报送 的,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五条 公司依据前款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 作 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 第六条 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 相 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