锐奇股份(300126) -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锐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锐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对外担保业务由公司集中统一管理,各二级单位(包括分公司)不 得对外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控股子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对外提供担保时,必须 先向公司提出书面报告,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符合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 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 保的总额。 第二章 范围和方式 第六条 对外担保范围包括: 第七条 被担保方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连续经营且盈利两年以上; 1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而与其有互相担保关系的单位; (二)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单位; (三)公司持股50%以上(不含50%)的控股子公司; (四)董事会认可的其他情况。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锐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业务 的内部控制,规范担保行为,防范担保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财政部《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