锐奇股份(300126) - 董事会议事规则
锐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锐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七)决定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董事会议事规则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锐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 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 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