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力源(600405)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 立董事二名,而且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 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由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召集人),且主任委员(召集人)应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 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会内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管理办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能力,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 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北京动力源 科技股份有限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