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力源(600405) -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 一 章 总 则 (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 9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六)存贷款业务; (十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九)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属于关联交易的事项。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应当将其与本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及时告知本公司,并由公司报上海 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二章 关联方和关联关系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