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螺水泥(00914) -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佔用公司资金管理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之关联方,是指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 业会计准则》(2006)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及按照《上海证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包括子公司、分公司,以下统称"公司")的资金管理,建立 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 制,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 的发生,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之控股股东,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一)直接持有公司股本 总额 50%以上的股东;(二)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 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 影响的股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之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