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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华新材(301077) - 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浙江星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委 员会工作,当战略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 代行其职责;战略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未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 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 行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 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规定的担任公司董事的条件。 第七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战略委员会委员。战 略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 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每一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委员在任职期间,如出现或发生有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情形时,自动 失去委员资格,并根据本规则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予以补足人数。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 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 量,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