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华新材(301077) - 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浙江星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 股东负有诚信义务,不得通过资金占用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 合法权益。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浙江星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资金管理,防止和杜绝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 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 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业务规则及《浙江星华新材料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大股东,即控股股东,指持有公司的股份占公司股本 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未超过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 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适用本制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与 纳入合并会计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