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华新材(301077) -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浙江星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浙江星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 结构,保障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董事会秘书的权利、义务和职责,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 统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等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 会秘书。 公司应当设立信息披露事务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监管机构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有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董事情形之一的;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