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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华新材(301077) - 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定期报告,具体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第一条 为提高浙江星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 范运作水平,增强定期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加大 对定期报告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定期报告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 法》(以下简称"《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 简称"深交所")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浙江星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本制度所指的责任追究,是指定期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 确履行职责、义务以及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 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公司控股 子公司及下属分支机构、公司派驻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以及其他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财务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