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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春股份(300299) - 累积投票实施细则(2025年8月)

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保证所有股东充分行使权利,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公司在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应当进行累积投票。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 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其任期不实施交错任期制,即届中 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任期为本届余任期限,不跨届任职。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六条 公司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确定董事候选人,确保选举的公 开、公平、公正。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 立董事候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