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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春股份(300299) - 董事会秘书履职保障制度(2025年8月)

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履职保障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在 日常工作中有效地履行董秘工作职责,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公司董 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 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 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 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 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其 职责。 第六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