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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光股份(301100) -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2025年8月修订)

营口风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公司应当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 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公司的人员应当独立于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公司的资产应当独立完整、权属清晰,不被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或支配。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他内部机构应当独立运作,独立行使经营管理权, 不得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存在机构混同等影响公司独立经营的情形。 第七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 格限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公 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 他支出。 第八条 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 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关联交 易决策制度》等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不 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应严格按照签订的合 同执行,及时结算,不得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