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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安药业(300194)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8月)

福安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福安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实现对福安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财务信息、内部控制、内外部审计等工作的有效监督,做到事 前审计、专业审计,健全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制,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 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福安 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 定,特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工作细则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三条 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 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2名独立董事且至少有1 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全部委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良 好的职业操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