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东力(002164)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8月)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的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主任委员应当为会计专业 人士,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产生, 并报董事会备案。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 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 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 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 称"《规范运作指引》")《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 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