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万年青(301111) -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8月)
广东万年青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 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 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 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 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 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通过非法定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1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广东万年青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 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 息沟通,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广大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