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立方(301312)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深圳市智立方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深圳市智立方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智立方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 聘(含续聘、改聘)对公司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 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深圳市智立方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对公司进行会计报表审计等业务的会计 师事务所(下称会计师事务所),需遵照本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提交董事会 审议前,应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有良 好的执业质量记录,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