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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立方(301312) -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深圳市智立方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深圳市智立方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地位、任职资格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承担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 权,并获取相应报酬。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当董事会秘书由董事兼任时,如某一行为需要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 时,则该兼任董事与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四条 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 司董事会秘书。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 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证券交易所 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 第 1 页 共 5 页 第一条 为了促进深圳市智立方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规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