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kflow
魅视科技(001229) -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AVCiTAVCiT(SZ:001229)2025-08-26 13:06

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优化董事会组成,完 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 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 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 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负责主持提名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范围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提名委员会召集 1 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