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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山重工(001226) - 拓山重工:累计投票制实施细则

安徽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二○二五年八月 安徽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 章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安徽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 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的行为,维护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切实保障社会 公众股东选择董事的权利,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安徽拓 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特制 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在选举董事时, 股东所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会应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 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的乘积, 并可以集中使用,即股东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 举一位候选董事, 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最后按得票的多少决定 当选董事。 第六条 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 第七条 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 系,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