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济医药(300404)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8月)
博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二〇二五年八月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公司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公司 董事会审议,并由公司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公司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不再单独选聘年度财务会计 报告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 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博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博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 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审计工作和财 务信息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 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