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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拓电子(002587) - 股东会累积投票制度(2025年8月)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累积投票制度 二○二五年八月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累积投票制度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累积投票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保证股东充分行使权利,维护中小股东利益,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两名及两名以上董事时,股 东所持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 中使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就选举非职工代表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 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股东会就选举两名及两名 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独立董事 与其他董事应分别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