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天源(301127)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武汉天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武汉天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离职程序,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武汉天源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 辞任、辞职、被解除职务、退休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高 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报告。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生效。 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 第四条 出现以下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但相 关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