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丰光电(300241)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2025年8月)
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管理规则 二〇二五年八月 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做好相应的信 息披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以及《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 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 关询问和报告义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票,视作本人 所为,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 账户持有的所有公司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 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 悉《公司法》《证券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