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鹏控股(003012)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 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广东东鹏控股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参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 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主要负责公司 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细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独立 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两 名为独立董事,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胜任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良好的 职业操守,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 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 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