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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安光电(600703) - 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8月)
SANANSANAN(SH:600703)2025-08-27 09:16

第五条 证券中心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直接领导。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证券中心制订,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六条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公司应当将经审议通过的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制度报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上披露。 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 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充分履行对投资者 诚信与勤勉的责任,公司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 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向社会公众公 布的前述信息。 第三条 公司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