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华集团(605018) - 长华集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年8月修订)
长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的行为,维护公司中小股 东的利益,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东选择董事的权利,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在选举董事时,股东所持 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会应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 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的乘积,并可以集中使用,即股东可 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行使、投票给数 位候选董事,最后按得票的多少决定当选董事。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选举或变更两名以上(含两名)的董事的议案。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份 1%以上的股东(含表决权恢复 的优先股等,下同)有权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的提名应符合《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六条 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 第七条 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