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研股份(301602)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汕头市超声仪器研究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汕头市超声仪器研究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行为,保护公司和 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汕头市超声仪器研究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并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 (一)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超过 50%的股东; (二)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 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控股子公司实施的行为,适用本规范 相关规定。 第五条 下列主体的行为视同控股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