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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纳智能(301129) -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年8月)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应 的法律责任,享受相关待遇,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 或他人谋取利益。 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化 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董事会秘书工作的指导,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规以及《瑞纳智能设备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财务负责人担任。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 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 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第二章 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1 第五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的情形;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因涉嫌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