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威尔(688377) - 迪威尔累积投票制度
南京迪威尔高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南京迪威尔高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行为,保证股东充分行使权力,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南京迪威尔高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出席 股东会的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应选董事人数之积,出 席会议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全部投向一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投 票权分散投向多位董事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人选。 第三条 本实施制度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在股东会上需以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董事会应当在召开股东会的 会议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五条 公司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其任期不实施交错任期制,即 届中因缺额而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