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泰环保(603797) - 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二零二五年八月 | | | 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 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经股东会决议同意,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特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行使《公司法》 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 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至少 3 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提 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 1 名,由独立董事委员(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