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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华科技(300263) -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2025年8月)

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 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 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 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 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 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 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并根据《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信息披露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等有关规定,特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