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华科技(300263)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8月)
第四条 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制度。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 行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的批准, 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子公司。公司的子公司发生对外担保, 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公司对外担保的一般原则 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担保风险,保护公司财务安全和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之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保证、 抵押、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当他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