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华科技(300263)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8月)
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五条 委员会委员应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 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六条 委员会设一名主任委员(召集人)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并召集 委员会会议。主任委员在由独立董事担任的委员中选举产生并报董事会批准, 该独立董事须为会计专业人士。 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定本 细则。 第七条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或独立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委员 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