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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星医疗(301290) -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5年8月)

江苏东星智慧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025 年 8 月 江苏东星智慧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 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四条 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 告。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东星智慧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信息 披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与及时,切实保护公司、股东 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江苏东星智慧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