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齐眼药(300573) -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 事项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事项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 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切实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的交易价格等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 的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证券事务部 门进行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主要包括: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其他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能获取公司有关重大信息的人员。 第五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