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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齐眼药(300573)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程序,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特制定《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 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 任、任期届满、解任等离职情形 。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辞任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生效。 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 具体程序和办法还应遵循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四条 出现以下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有 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