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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洋能源(601222) -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由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任命的 全体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统 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 缺担任召集人的会计专业人士; (三)职工代表董事辞任导致职工代表董事人数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 (四)独立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 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事宜,确保公司运营稳定,保障股东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 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管理。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按《公司章程》规定执行,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应当向公司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