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天圣(002872) -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 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议 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 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并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全部为公司董事,其在委员会的委员任职期限与 其董事任职期限相同,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 司章程》等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