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天圣(002872)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事宜,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辞任。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生效。高级管理 人员辞职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 第四条 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另有规定外,出 现下列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等规定继续履行董事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 缺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