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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晨环保(301273) - 董事会议事规则

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 1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董事会的 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 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参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下称"《上市规则》")制订本 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常设机构,对股东会负责,执行股东会决议,维护公司和 全体股东的利益,负责公司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的决策。董事会下设 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秘 书可以指定证券事务代表协助其履行职责。 第三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四条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