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臻股份(603381)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永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 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选聘职 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 资格; 1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 度;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永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 聘(含新聘、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 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 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永臻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 内部控制等发表审计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