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曼光电(300162) - 累积投票实施细则(20250826)
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股 东所持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出董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表决权 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与应选董事人数的乘积。股东可以按意愿将其拥有的 全部投票表决权集中投向某一位或几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投 票表决权进行分配,分别投向各位董事候选人的一种投票制度。 股东会仅选举一名董事时,可以不适用累积投票制。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由职工 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 规定。 第四条 公司在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应当进行累积投票制。股东会选举 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其任期不实施交错任期制, 即届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任期为本届余任期限,不跨届任职。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六条 公司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确定董事候选人,确保选 举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七条 公司在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中提醒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注意,除 董事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