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朋股份(002328) - 董事会议事规则

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宗旨 第二条 董事会日常事务处理部门及专门委员会 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印章。 公司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包括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和提名 委员会。公司董事会也可以根据需要另设其他委员会或者调整现有委员会。专 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成员应当为不在公 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并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董 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三条 定期会议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 通知全体董事。 第四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 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五条 临时会议 为了进一步规范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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