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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朋股份(002328)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及《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或辞职,董事辞 任、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说明原因。 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自董事会收到辞 职报告时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第四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 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 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第二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