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瑞生物(300942) - 股东会议事规则
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股东会议事规则 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 权。公司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股东会 的法定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 出现《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 股东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 第 1 页 共 15 页 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促使股东会会议的顺利进行,规范股东会的组织和行为,提 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保证股东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及其 程序和决议内容有效、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