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泓博医药(301230) -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上海泓博智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泓博智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 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 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具备相应任职条件和资格,忠实、勤勉履行职责,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董 事会秘书或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有权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 股权管理等其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四) 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或其他具备任职能 力的相关证明。 (一)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发布; (二)制定并完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