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泓博医药(301230) -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上海泓博智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人员组成 1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含本数)以上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 并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 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 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 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委员中的独立董事因触及相关规定情 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 工作细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 日内完成补选,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 之日。 第三章 职责权限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 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