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戎技术(301148)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厦门嘉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厦门嘉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切实 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 办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进行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业务、内部控 制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下称"会计师事务所"),需遵照本制度的规定。选 聘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 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 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 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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