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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钢联(300226) - 董事会秘书制度 (2025年8月)

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 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公司董事或者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 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取得证券 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 1 页 共 5 页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制度(修订本) (2025 年修订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保障董事 会秘书依法履行工作职责,促进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规范运作,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 ...